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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一、承辦:教育部

二、獎勵申請對象: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1. 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
  2. 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3. 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4. 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5. 鑽質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千小時以上。

(二)志願服務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一年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三、獎勵申請辦法: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一)志工:

  1. 青學獎:頒給獎狀。
  2. 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3. 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4. 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5. 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

五、完整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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