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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夥伴 - 法律相關條款須知
2017-09-26

壹、註釋

一、本平台指金詠新K.Y.S 4916電子商務平台(www.kys4916.com.tw)

二、甲方為『本平台』之經營者,提供及管理維護本平台商品訂購所需之交易平台及介面,並提供相關金流機制及開立電子發票服務。甲方所制定或提供之系統格式、頁面、資料庫、軟體、文件等,其智慧財產權屬於甲方所有。

三.乙方為『本平台』上架商品之推廣者,同意依本合約對第三人進行推廣,任何超出合約內容之承諾均與甲方無關,乙方須自行負責,若因此致甲方任何損害, 乙方應負損害及賠償責任。乙方應為合法申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年滿20歲以上 且具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合法公民,並同意支付甲方

   『經銷商開店系統』之『系統開辦』費用第一年免年費取得申請『網店營運』之經銷權,第二年起收取費用1200元,如當年消費或經營滿1200元便繼約『網店營運』之經銷權。

四.於『本平台』上架之商品,均由甲方之供應商負責供貨及配送,並全館免運費服務。

五.於『本平台』及金詠新官方粉絲團所曝光之商品廣告行銷圖文 (以下簡稱商品廣宣),甲方保證均擁有合法使用及再授權使用之權利,且絕無侵害他人所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或其他專門技術或權利,或侵害姓名權、肖像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倘有第三人以乙方違反法令或侵權而

    向乙 方、乙方之關係企業或相關人員主張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者,甲方應立即出面協助乙方處理及排之。

六.『本平台』之經銷商開店系統,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開設之網路商店之相關系統應用。

七.『網店營運』係指透過『金詠新平台』之經銷商開店系統所設立之網路商店進行 商品推廣以違銷售之目的之相關活動,包括甲方提供乙方獨立網址及獨立後台之建置服務、甲方授權乙方經銷『本平台』全商品及使用全商品廣宣之權利。

貳、甲方授權乙方『網店營運』經銷之業務範疇與區域範圍 

 一.業務範疇:甲方授權乙方為其合法之『網店營運』經銷商,得透過『本平台』之『經銷商開店系統』所設立之網路商店推廣商品進行銷售,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規定。

二.區域範圍:甲方不限定乙方推廣區域範圍,惟『本平台』之商品配送範圍須視個別商品而定。

三.乙方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讓渡予第三人。

參、乙方經銷義務

一.甲方為使『網店營運』時必須設定一經常性窗口,並嚴守執行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規定。

二.甲方為使『網店營運』市場推廣一致性,授權乙方對外推廣此業務得使用『金詠新K.Y.S 4916』商標及『商品廣宣』。乙方對外推廣此業務應皆以『金詠新 K.Y.S 4916』商標作為宣傳標的,並僅限於此業務推廣,不得適用其他業務。

『金詠新K.Y.S 4916』商標及『商品廣宣』使用範圍:

(1)乙方僅得用於『網店營運』之相關行銷廣告及推廣活動,且不得修改『商品廣宣』之內容。若乙方違反上述規定導致觸法,由乙方自負責任與甲方無涉。

(2)雙方得共同或各自擬訂『網店營運』之行銷推廣活動,惟乙方自行擬訂之內容應於公開發表前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行之, 若乙方違反規定導致觸法由乙方自負責任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應於甲方請求時,提供『網店營運』之申請者之相關文件予甲方或司法機關

四.乙方應按月保存  『網店營運』相關合約書內有關書面文件審核之資料影本供甲方備查。

五.本合約屆滿未請求續約或終止時,甲方有權關閉乙方之『網店營運』相關服務

六.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所訂定之市場終端價格於市場進行業務推廣,不得任意削價競爭:『本平台』上架商品之市售價格以『本平台』為準,甲方並得隨時調整商品之市售價格,乙方不得有所異議。

七.乙方應參與甲方所舉辦之教育訓練,且應配合推廣甲方所舉辦之各項業務相關活動 及會議以利『網店營運』之進行。

八.乙方應依照甲方之規範,不得對消費者使用詐術欺瞞,以獲取不法利益。如有此行為 乙方需負起全部責任,並與甲方無關,如有損毀甲方商譽將循法律追溯。

九.乙方於市場推廣『網店營運』之文宣廣告等之內容應先經由甲方審核同意乙方始得 對外製作發送:甲方修正名片或文宣廣告之內容及形式時,乙方不得異議,並應配合 修正:且本款所規定名片及文宣廣告之製作費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權益轉讓予第三方:或利用網店營運向第三方收取任何名義之 經銷款項。

十一.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權益轉讓予第三方;或利用「網店營運」向第三方收取任何名義 之經銷款項。

肆、銷售業績奬金

一、甲方支付乙方之銷售業績獎金,是以乙方所累績的購物點數為主,以1:1換回現金,乙方需於每月的25日至月底前提出更換,甲方需於隔月的5號(如遇假日延後)滙 入乙方帳戶,甲方提供開立『兼職所得勞務報酬單』於乙方,如事後有任何差異將併入次期結算調整。

二、在雙方最後一個結帳日發生時起算三十個工作日內,雙方不再合作時,乙方得於二個月內提出結算款項,甲方結算後再滙入乙方帳戶。

三、乙方銷售業績獎金係以銷貨明細金額(含稅)之5~40%計算。

伍、資料、設備、軟體及技術

一、甲方授權乙方於本合約期間在其涵蓋業務範疇內,使用甲方提供之『經銷商開店系統』及『金詠新KYS4916』商標及『商品廣宣』執行『網店營運』相關作業。如甲方於本合約期間內就其提供之『經銷商開店系統』及『金詠新KYS4916』商標及『商品廣宣』有所改良或更新時,

       甲方應立即提供予乙方,並依本合約授權乙方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所產生之『網店營運』資料庫,為甲方專屬之權利,乙方不得以販賣、重製、改作、公開、洩漏、供他人使用該資料庫、與其他業者交換資料庫內容或其他方式利用或侵害;乙方不得於本合約期間內及合約終了後,將甲方之任何營業資料、

      作業規格、交易條件或甲方為提供乙方執行本合約 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所提供予乙方之所有相關資料,除非經甲方另以協議排除範圍外,應視為營業機密或獨有之資料,非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提供營業機密洩 漏予第三人,倘有違反須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三、乙方了解並應確實執行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必要性:

(1)乙方應按符合一般商業合理之標準維護其網路及資料庫之安全,並於其營業場及資訊、通訊設備設置之場所或機房提供必要的安全管控及人員管理。

(2)乙方所接收自甲方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紙本文件、磁片、光碟、電子檔案、甲方會員個人與訂購資料及其他與營業秘密相關之資料,若有歸檔或儲存之必要時,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3)前項所稱之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制定儲存媒體控管與銷毁程序、個人資料電子檔加密、電子檔案及資料存取權限管控、資料傳輸加密、資料存取稽存之必要時,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4)如乙方疑有資訊安全漏洞,應盡速告知甲方且協助甲方進行安全漏洞之調查及解決問題。乙方未告知、或乙方未遵守本合約所約定之相關安全條款、或未改正其安全漏洞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如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就安全控管之機制有重要變更,

  應儘早通知甲方,若經甲方評估該變更之機制未符合甲方標準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5)如乙方委託第三人執行本合約之部份或全部業務,乙方應要求該第三人遵守本條約之資訊安全維護與保密條款,該第三人如有違反規定乙方應負連帶責任,甲方並得依本合約規定逕行終止本合約。

四、雙方同意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以保護消費者及交易資料。如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應負一切民刑事之責任及賠償甲方之損失。

五、本合約期限屆至或終止後,雙方依本條規定所負之保密義務並不因此而解除,甲乙雙方並應共同執行銷毁或交接持有他方機密資料之工作。乙方並應依照甲方同意之方式執行銷毁或交接所時有甲方之機密資料。

六、甲方視需要得不定期派員或第三公證單位實施查核乙方是否違反本條約定或資訊安全(含消費者個人資料)維護進行審查,乙方應提供甲方書面資料及邀集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有關查核缺失或違約之情事,乙方應於期限內改善不得推諉,違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陸、消費者服務及爭議事件處理

一、消費者因購買『本平台』之上架商品而發生消費糾紛且非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得要求甲方出面協調商品供應商進行爭議事件處理或賠償。

二、因可歸責乙方之原因而導致甲方增加客訴處理之人力及費用以及客戶之求償,甲方 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或為適當之補償,如因此而致甲方、或其負責人、合作廠商、或員工受第三人主張權利、受相關主管機關調查或處分、或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時,

       包括且不限於商譽損失、罰金、罰緩、賠償金、和解金、訴訟費及合理之律師費用,應由乙方負責賠償或償還。

柒、饋贈禁止

雙方不得向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第三人(包括他方之員工)收取或給付任何商業佣金、回扣、和解金、訴訟費及合理之律師費用,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及償還。

玖、合約終止、屆至及違約處理

一、因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合約:

    乙方如發生下列各項事由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之一部或全部,且甲方無須退回乙方繳付之『經銷商開店系統』之『系統開辦』費用,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相關合約之一部或全部,

    且甲方無須退回乙方繳付之『經銷商開店系統』之『系統開辦』費用,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1)乙方為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之簽訂時有欺罔甲方之情形者。

(2)乙方無法屐行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之一部或全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3)有合理事實足認乙方之行為或言論涉及破壞甲方之商譽、形象或破壞甲方業務體制、違反業務道德者。

(4)乙方依法進行重整或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申請和解或宣告破產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任何司法上或行政上之處分,或停止營業或負責人隱匿或逃逸或所簽發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二.因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合約:

甲方如發生下列各項事由之一時,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與「網店營運」相關合約之一部或全部,且甲方須依比例退回乙方繳付之經銷商開店系統之系統開辦費用。

(1)甲方違反本合約未按時給付銷售業績奬金予乙方,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未於十日內給付者。

(2)甲方因不可抗力或天災人禍等因素結束「本平台」之營運。

三.本合約之終止或屆滿不影響雙方原來之權利、索賠及義務。本合約終止或期限屆至前己發生之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己成立之訂單,雙方仍應依本合約規定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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